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科技研究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体育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科技研究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体育科技课题研究工作,结合我省科研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河北省体育科技研究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体育局

2022年624






河北省体育科技研究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体育科技研究项目课题(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课题”)的管理,提高体育科技工作质量和效益,促进体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体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能力,确保课题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体育局课题旨在广泛动员省体育系统和社会各方科技力量,紧密围绕我省体育事业发展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深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为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一)五个研究领域

1.竞技体育研究领域。主要包括运动员选材、运动训练、体能训练、运动竞赛、竞技体育管理、运动伤病防治与康复性训练研究、反兴奋剂等。

2.群众体育研究领域。主要包括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健身理论与健身方法、国民体质监测标准方法、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等。

3.青少年体育研究领域。主要包括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青少年体育竞赛、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等。

4.体育产业研究领域。主要包括体育产业发展的战略及政策、体育标准化建设、体育产业结构布局的政策研究、体育统计方法应用研究、体育场馆规划建设研究、体育器材装备、体育表演等。

5.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类等其他领域。主要包括体育高质量发展、体育法治体系建设、体育理论和体育发展战略、体育治理能力、高危体育项目安全监管问题与对策、体育市场安全服务监管等。

(二)课题研究方式

1.普通型课题。由省体育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指南》,受理申请书,经专家评审并批准立项。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1年以内。

2.重点型课题。课题研究对象主要以我省省级运动队为主,课题主研人及研究团队需能够参与到运动队日常训练和比赛中。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4年以内。

3.指向型课题。针对我省体育发展中存在的重大或难点问题,由省体育局确定具体的研究内容,通过适当形式发布公告,组织专家面向申报单位进行答辩式评审立项,指定单位开展课题研究工作。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4年以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体育局课题组织管理主体为省体育局,组织实施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课题评估评审专家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体育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省体育局课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项目成果管理等工作;

(六)统筹项目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及时拨付合作单位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监督合作单位经费使用,真实报告经费决算情况;

(四)接受省体育局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评审等工作;

(五)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

(六)建立健全诚信管理等制度,负责协助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

(七)负责项目的原始科研记录和档案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六条 项目申请(负责)人主要职责

项目申请(负责)人指项目申请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按时开展验收;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

(三)强化诚信自律,履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职责;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配合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

(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课题评估评审专家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严格履职尽责,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意见,与课题评估评审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八条 省体育局建立“河北省体育局体育科技研究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监督、验收评审、科研诚信等内容逐步纳入平台集中管理。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签订任务书四个基本程序。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4年。

省体育局根据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公开征集、竞争招标、定向委托等形式组织。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组织。

直接为省级高水平运动队服务的研究课题,可通过以承担比赛任务及完成情况、提升服务对象竞技实力等作为研究成果并进行课题申报。

第十条 省体育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战略重点、科技发展规划等,突出技术预测和需求调研,形成项目申报指南。

每年发布省体育局课题研究项目申报指南,从指南发布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超过30天。

对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立项工作方案,适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为河北省所属或者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体育领域的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

(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及限项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要求。申报的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要求。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多头、重复申报。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请1个课题,项目组成员每年最多参与2个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在线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通过河北省体育局体育科技研究项目综合管理平台提交申报;

(二)承担单位对申请的项目审核后报省体育局。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项目初审。采取形式审查、信息辅助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初审。

(二)定向评审。根据初审结果,按照项目特点分类组织省体育局各职能处室定向评审、初步排序。

(三)会议复审。依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会议评审复审。

(四)项目立项。根据复审结果,审定年度项目立项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对拟立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适当媒介向社会公示5天。

(五)下达计划。省体育局编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15天内,与省体育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制度。

(一)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并做出调整建议,报省体育局审核。

1.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2.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3.技术、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

(二)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和绩效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并向省体育局及时备案。

第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并做出终止建议,报省体育局审核。

1.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成果致使项目实施不再必要的;

2.国家、省或省体育局的科研方向、政策规定、体育发展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3.因现有水平或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以致难以完成任务书考核指标的;

4.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调整、终止审批程序

(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申请,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申请项目任务书内容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

(二)省体育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做出调整、终止决定。

(三)经省体育局同意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验收结项制度,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项。

省体育局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如实上报结题报告,课题已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形式包括:课题研究成果报告、论文、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

直接为省级高水平运动队服务的研究课题,可以在申报过程中通过承担比赛任务及完成情况、提升服务对象竞技实力等作为研究成果并进行结项。

课题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省体育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提出验收申请。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由省体育局组织,根据科技计划项目不同类型,可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组织形式,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80天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

第二十四条 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项目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得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五条 验收程序

(一)承担单位向省体育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总结报告、专项经费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省体育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验收评审会,确定验收专家、验收形式,做出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足额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暂缓验收,限期整改:

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可暂缓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1.主要任务指标未完成的;

2.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的;

3.未按要求执行项目调整的;

4.资金使用出现违规的;

5.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6.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60天内向省体育局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的专项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河北省体育科技研究课题资助项目”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项目撤销制度。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体育局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1.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或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2.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结束后180天未申请验收的;

3.未按要求终止项目的;

4.项目未通过验收,不能继续实施完成的;

5.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撤销的。

(二)按规定予以撤销的项目,省体育局在做出撤销决定后15天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三)撤销的项目,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职尽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由承担单位统筹考虑)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间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掌握。对科研活动产生的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简化审批、据实报销。

第三十四条 省体育局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等所有项目参与主体发生造假、逾期验收、不验收、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计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涉密项目外,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管理环节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国家保密及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期1年以上的项目,在执行期内除特殊情况外,每年进行1次检查、提交1次执行情况报告,并重点检查不按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未按期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的承担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意见,省体育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验收未通过的,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条 省体育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违规列支科研资金,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624日起施行,2012年颁布的《河北省体育局科技研究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体育局 20226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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